1、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含生源于己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更下的直接晚辈)。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来自于爸爸妈妈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同来自于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注意:拟制血亲,同样适用于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之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样是禁止结婚的。
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推行方法 第十四条 经结婚以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同意结婚以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结婚以前医学检查证明。 结婚以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不是发现下列疾病:(1)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3)不适合生育的紧急遗传成人两性疾病;(4)医学上觉得不适合结婚的其他疾病。发现前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状况,提出预防、治疗与采取相应医学手段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大夫的医学建议,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使用长效避孕手段或者结扎手术(不生育,可以结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2、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合法律有关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